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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德市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de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C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平、规范、民主、创新原则,为政府、行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室内装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德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9个分会,分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不独立核算。分会设立增减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5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不独立核算。专业委员会设立增减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常德市亮万家家居广场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按照常政办发[2009]22号《常德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组织评审认证、年检年审,审查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组织就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和处理,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矛盾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发展与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协会及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展览订货会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老会员推荐分会接收,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申请会员或理事。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批;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授予铜牌。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铜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收回铜牌,并在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纪律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铜牌,并在媒体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工作需要即时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工作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新的工作或工作思路形成提交常务理事研究的工作议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好;

(二)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能处理好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关系,愿意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

(三)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含协会负责人)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选举方法产生,并实行称职者上、不称职者下的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会长主管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小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的职权:

(一)参与协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二)负责抓好分会工作和协会分管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12月30日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协会以前的章程同时废止。